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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玉环故意杀人刑事决定书

2020-08-08 admin 评论0

江西省高级人民(mín)法院
再 审 决 定 书
(2018)赣刑申27号
      原审被告人张玉环故意杀人一案,本院于2001年11月28日以(2001)赣刑一终字第375号刑事裁定,认定被告人张玉环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。现张玉环向本院申诉。本院认為(wèi):张玉环提出的申诉理(lǐ)由符合重新(xīn)审判的条件。据此依照《中华人民(mín)共和國(guó)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,决定如下:
     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;
      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。
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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